-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并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安排人员值守。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总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有关事项进行定期排查。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不得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退回。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