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部分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12小时应急值班。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