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经常性组织训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人员只有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先汇报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档案,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