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以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意见为准。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督查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介入调查。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一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规定,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实施全省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约谈、大检查和综合督查等工作。通报约谈、警示提醒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监管。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举报平台,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核实、调查和处理,并为举报者采取保密措施;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的关闭工作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