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监督管理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依法予以保密。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可以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可以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
-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
-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厨房排油烟管道每月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丰水县沼泽森林发生火灾,共计造成10人重伤,受害森林面积0.5公顷,经认定,该火灾为一般森林火灾。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 粉尘涉爆企业不得拒绝、阻挠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 非特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属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 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 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