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核销时限


外汇核销时限:核销有效期为货物报关出口后的210天内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税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存在以上六种情况的企业的核销期限是90天,因为退税申报是出口之日起的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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