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不动产登记常见问答


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不动产登记常见问答

一、哪些项目用海(用岛)应在自然资源部登记?

  答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应在自然资源部登记。

  二、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不动产登记的哪些事项需要双方共同申请?

  答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转移、抵押登记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使用权人变更、使用权转让经依法批准的,受让人可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海域、无居民海岛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不动产登记事项申请是否应提供原件?

  答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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