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


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Internet Society of China,缩写:I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努力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个人,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

  (三)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开展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制定互联网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协会团体标准,指导会员单位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开展标准符合性推动活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行业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评价评估及评比表彰等工作。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全球互联网政策、规范和标准制定等国际事务,完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八)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开展互联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九)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十)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根据授权受理网上不良信息及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十一)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是依法成立的互联网行业以及与互联网业务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五)个人会员是互联网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等;

  (六)遵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12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文地址:https://home.isc.org.cn/notice/details?i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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