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哪些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根本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根本特点在于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两句话,缺一不可。没有国家的集中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脱离国家集中统一,就不是我们所要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国家的统一领导,没有国家的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也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同时,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处理民族问题的一种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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