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检察包括什么
检察是指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专指人民检察院)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审查一定法律事实的活动。多与国家机关相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刑事检察的职能
1、逮捕
由公安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的刑事案件,需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没有羁押必要的,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2、起诉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者监察委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将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将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3、不起诉
对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等的案件,检察官审查后则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监督权
侦查监督,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却立案,以及在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刑事审判监督,即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通过抗诉、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即对看守所、监狱、法院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进行监督。
“四大检察”理念的哲学蕴意
系统论认为,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包含不同层级的子系统。检察机关既是整个法治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又由不同的子系统组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子系统的科学布局,一定会实现“1+1+1+1>4”的效益。
系统论重视外部环境的“刺激”,要作出科学反应。外部刺激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对检察官的出庭能力提出挑战,倒逼其把好批捕关、起诉关。
最后,系统论在处理各种关系时,需要借助双向甚至多向沟通工具。现代法治越来越强调“主体间性”和“沟通理性”。新时期的诉辩关系应当是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检察官要充分重视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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